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2)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公众利益实体的定义较广泛,不仅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一些非上市但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如某些大型非上市金融企业。对于其股票、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是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也应当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 如果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其管理层、股东、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利益相关者、政府、特殊利益团体和媒体等),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该实体业务的性质(如金融业务、保险业务)、实体的规模和员工的数量等。 保险公司、银行、电信公司由于业务性质的特殊和规模,应当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选项A、B、C、D均当选。
ABC会计师事务所接替XYZ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上市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委派审计三部D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项目组于2022年2月1日入驻甲公司,拟于2022年3月20日出具审计报告。D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遇到下列事项:
(1)审计一部的项目经理E注册会计师兼任甲公司董事。
(2)审计二部合伙人F注册会计师(非项目组成员)与甲公司副总经理H系同学关系,三年前,二人各出资50%投资成立一家三星级酒店,但二人未亲自参与酒店管理,而是将酒店外包给专业的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3)DEF咨询公司与ABC会计师事务所以合作为目的共享管理权和专业资源。DEF咨询公司2021年初接受委托,为甲公司设计信息技术系统,该系统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且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系统的职责由甲公司管理层承担。
(4)外勤审计过程中,由甲公司负责项目组食宿,饮食标准为30元每人每餐,住宿标准为标准间。
(5)G注册会计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项目合伙人,于2021年8月10日从ABC会计师事务所离职,加入甲公司任财务总监。
(6)项目组成员M为新员工,其父亲曾担任甲公司财务总监,于2021年7月离职。
要求:
针对事项(1)至(6),逐项指出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1)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员工E注册会计师兼任审计客户董事,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2)不违反。F注册会计师不是项目组成员,该商业关系不影响独立性。
(3)不违反。该信息系统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且对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并由管理层承担涉及信息系统的职责。
(4)不违反。该款待不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
(5)违反。前任合伙人G注册会计师不得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因其尚在“冷却期”。
(6)违反。项目组成员M的父亲曾在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涵盖期间担任能够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职务,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