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聘请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项目合伙人,相关情况如下:
(1)A注册会计师认为内部控制审计是测试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拟仅对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2)A注册会计师在充分考虑了控制的影响后识别了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3)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采用的方式识别了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4)A注册会计师认为如果多项控制能够实现同一目标,注册会计师不必了解与该目标相关的每一项控制。
(5)甲公司在基准日前对存在缺陷的控制进行了整改,A注册会计师检查了整改当天控制运行有效,得出了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要求: 针对上述事项(1)至(6),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测试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对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之前一段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2)不恰当。在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时,注册会计师不应考虑控制的影响,因为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本身就是评价控制的有效性。
(3)恰当。
(4)恰当。
(5)不恰当。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基准日前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新控制尚没有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存在重大缺陷。
A注册会计师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遇到以下列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
(1)对甲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审计意见时,审计项目组认为应当评价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要素的列报是否完整和恰当,如果不完整或不恰当,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受提供资料的限制,审计项目组未对乙公司下属某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度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测试。考虑到乙公司及其他的重要组成部分均已测试且结果满意,审计项目组拟发表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丙公司于2021年收购某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纳入了合并范围,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豁免规定,丙公司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内,审计项目组也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项目组在强调事 项段中指明上述内容,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
(4)丁公司存在委托加工物资未及时入账、存货盘点差异未及时解决等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截至基准日,丁公司已派驻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初步整改。审计项目组拟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5)戊公司定期检查物流人员发货和派送是否存在延迟,审计项目组发现上述确保企业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考虑到该控制不属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组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6)己公司未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识别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项目组将其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考虑到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公允反映,审计项目组拟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要求:针对上述第(1)项至第(6)项,代A注册会计师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要素的列报不完整或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2)不恰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恰当。
(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5)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进行披露。
(6)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