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席勒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计算席勒公司2024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以及经重新计算的比较数据。
2022年基本每股收益=36000/72000=0.5(元/股);
2022年假设认股权证行权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4400-14400×4÷10)×6÷12=4320(万股);
2022年稀释每股收益=36000/(72000+4320)=0.47(元/股)。
2023年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72000+14400×6÷12=792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54000÷79200=0.68(元/股);
2023年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4400-14400×4÷12)×6÷12+(10000×12÷10-10000)×6÷12=5800(万股);
2023年稀释每股收益=54000/(79200+5800)=0.64(元/股)。
2024年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72000+14400)×(1.2+0.1)=112320(万股),2024年基本每股收益=40000÷112320=0.36(元/股)。
2024年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12÷10-10000)×12÷12+(3000-3000×8÷10)×10÷12=2500(万股),稀释每股收益=40000÷(112320+2500)=0.35(元/股)。
由于2024年发放股票股利,则需要重新计算2023年的每股收益:
2023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72000×(1.2+0.1)+14400×6÷12×(1.2+0.1)=102960(万股)
2023年度基本每股收益=54000÷102960=0.52(元/股),2023年度稀释每股收益=54000÷[(79200+5800)×1.3]=0.49(元/股)。
2024年3月31日,A公司发行1 000万股普通股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A公司与B公司在合并前无任何关联方关系。合并前,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5 000万股,除企业合并过程中定向增发的股票外股数未发生其他变动。A公司2024年实现净利润6 000万元,B公司2024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利润在每个月均匀发生。A公司与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不考虑其他因素,2024年合并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为( )元/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2024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5 000+1 000×9/12=5 750(万股),合并净利润=6 000+800×9/12=6 6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6 600/5 750=1.15(元/股)。 因为本题是 2024年3月31日,A才取得B的股权,且“ B公司2024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利润在每个月均匀发生”,所以这里需要乘以9/12的时间权数。
甲上市公司2023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60000万股。2023年度甲公司与计算每股收益相关的事项如下:5月15日,以年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基数,每10股送3股股票股利,除权日为6月1日。7月1日,甲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股份回购合同,承诺2年后以每股12元的价格回购股东持有的2000万股普通股。8月1日,根据已报经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高级管理人员3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行权时可按6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股普通股,2023年年底该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行权价格为15元。 10月1日,发行60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24年4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在行权日以6元的价格认购甲公司1股普通股。甲公司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17000万元。甲公司2023年度的稀释每股收益是( )元/股。
因承诺回购股票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2000×12÷10-2000)×6/12=200(万股);因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行权价格为15元,大于2023年普通股平均价格,不具有稀释性;因发行认股权证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6000-6000×6÷10)×3/12=600(万股)。稀释每股收益=117000/[60000×1.3+(200+600)]=1.48(元/股)。
回购股票是实实在在的回购事项,影响基本每股收益,而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属于将来的事项,承诺回购的意思就是打算回购,但是还没有实际回购,其中,企业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具有稀释性。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时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信息有:
(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选项D错误。
选项A、B,认股权证本身是会增加稀释每股收益分母的股数的,对于盈利企业具有稀释性,而对于亏损企业具有反稀释,比如说,企业本身基本每股收益是1 000万元净利润除以1000万股等于1元/股,假设增加了100万股稀释股,这样稀释每股收益为0.91元/股,体现了稀释性。而如果企业净利润为-1 000万元,则基本每股收益为-1元/股,假设增加了100万股稀释股,这样稀释每股收益为-0.91元/股,稀释每股收益反而大于基本每股收益,体现了反稀释性;选项C,假定企业发行在外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股,企业回购价格为10元/股,回购股份100万股,则需要回购资金额为1 000万元,如果企业用1 000万元按照市场价回购,则可回购股份为125(1 000/8)万股;按10元/股的回购价回购股份,企业少回购了25(125-100)万股,相当于股本增加了25万股,具有稀释性;选项D,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具有稀释性。稀释每股收益说的是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配股等并不是潜在的普通股,没有稀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