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上市公司2023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60000万股。2023年度甲公司与计算每股收益相关的事项如下:5月15日,以年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基数,每10股送3股股票股利,除权日为6月1日。7月1日,甲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股份回购合同,承诺2年后以每股12元的价格回购股东持有的2000万股普通股。8月1日,根据已报经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高级管理人员3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行权时可按6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股普通股,2023年年底该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行权价格为15元。 10月1日,发行60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24年4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在行权日以6元的价格认购甲公司1股普通股。甲公司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17000万元。甲公司2023年度的稀释每股收益是( )元/股。
因承诺回购股票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2000×12÷10-2000)×6/12=200(万股);因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行权价格为15元,大于2023年普通股平均价格,不具有稀释性;因发行认股权证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6000-6000×6÷10)×3/12=600(万股)。稀释每股收益=117000/[60000×1.3+(200+600)]=1.48(元/股)。
回购股票是实实在在的回购事项,影响基本每股收益,而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属于将来的事项,承诺回购的意思就是打算回购,但是还没有实际回购,其中,企业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具有稀释性。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时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分配股票股利,需对资产负债表报告期的每股收益进行重新计算,选项A正确;经重新计算的2023年基本每股收益=1 500/(600×1.2×2/12+900×1.2×10/12)=1.47(元),选项B正确;不考虑发行的股票股利时,2023年底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600×2/12+900×10/12=(900-300)+300×10/12=850(万股),所以选项C正确;在重新计算时,是应该考虑当年新发行的股份的时间权数,选项D错误。

选项A、B,认股权证本身是会增加稀释每股收益分母的股数的,对于盈利企业具有稀释性,而对于亏损企业具有反稀释,比如说,企业本身基本每股收益是1 000万元净利润除以1000万股等于1元/股,假设增加了100万股稀释股,这样稀释每股收益为0.91元/股,体现了稀释性。而如果企业净利润为-1 000万元,则基本每股收益为-1元/股,假设增加了100万股稀释股,这样稀释每股收益为-0.91元/股,稀释每股收益反而大于基本每股收益,体现了反稀释性;选项C,假定企业发行在外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股,企业回购价格为10元/股,回购股份100万股,则需要回购资金额为1 000万元,如果企业用1 000万元按照市场价回购,则可回购股份为125(1 000/8)万股;按10元/股的回购价回购股份,企业少回购了25(125-100)万股,相当于股本增加了25万股,具有稀释性;选项D,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具有稀释性。稀释每股收益说的是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配股等并不是潜在的普通股,没有稀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