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20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22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因此,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选项B: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选项C: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选项D: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选项A当选。
2023年5月1日,深圳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200吨钢材,总价为4000万;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10日内付款。双方未约定货物交货地点。由于生产运转需求,5月15日,甲公司以其厂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的范围。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