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故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职工劳动债权,选项B当选。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选项C当选,选项A、D不当选;(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B当选。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2)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选项C不当选;(3)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选项D当选。
2022年11月11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乙公司认为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率过低,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经反复考量,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其后,人民法院裁定和解。
甲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并以自有的5辆汽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得知甲公司被裁定破产和解,丙公司拒绝参与和解,要求行使抵押权清偿其到期债权。
其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等待裁定认可期间,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才得知情况,遂要求申报债权并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行使权利。债权人戊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0万元债权,于2023年6月到期,该债权由庚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在和解协议中,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延期1年。2023年7月,公司要求庚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庚企业以和解协议将债务履行期限延期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