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律师对固定资产的投保情况可能是不了解的,实施函证程序应考虑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的了解程度;选项B,实施函证程序可以考虑被询证者回复询证函的能力;选项C,被询证者的关联方,其回复的可靠性会降低;选项D,选择函证程序可以考虑预期被询证者的客观性,当选。
选项B,函证、重新计算均是实质性程序中所运用的具体审计程序,分析程序一般用于风险评估程序和实质性程序,一般不可以用于获取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审计证据;选项C,在某些情况下,存货监盘是证实存货存在性认定的重要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不得以检查成本高或难以实施为由而不执行该程序;选项D,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甲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实施审计,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针对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经了解,甲公司针对预防存货被盗用设计了合理的内部控制,由于存货占资产比例较高,属于重要的资产项目,A注册会计师认为无论是否拟信赖该内部控制,都需要对其进行了解和测试。
(2)在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时,发现B账户银行存款自4月份时余额为零之后未发生任何交易事项,经询问得知,以后也不会再使用了,因此未将其纳入函证范围,并提请甲公司管理层尽快做注销处理。
(3)A注册会计师根据应收账款明细账填制询证函后交甲公司财务人员G填写信封地址后发出。
(4)A注册会计师对未回函的积极式函证,在检查了发运凭证和销售发票后,确认了应收账款的存在。
(5)分析程序是一种识别收入确认舞弊风险的较为有效的方法,因此A注册会计师决定针对收入确认仅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应对舞弊风险。
(6)在对存货进行监盘时,在抽盘前,将拟抽盘的项目告知甲公司做好准备,以提高审计效率。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控制测试并不是必须要执行的,如果不信赖,则无须执行控制测试。
(2)不恰当。零余额账户也要纳入函证范围,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3)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对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独立寄发询证函。
(4)不恰当。对未回函的积极式询证函不能仅以审查发运凭证和销售发票代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如果仍未得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包括检查相关合同协议、订单、销售发票副本、发运凭证等。
(5)不恰当。如果针对特别风险实施的程序仅为实质性程序,这些程序应当包括细节测试或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不应仅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6)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尽可能避免让被审计单位事先了解被抽盘的存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