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规模为1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介机构核查,甲公司存在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是( )。
(1)不论发行人在哪个板块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应当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选项A不当选。(2)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选项B当选,选项C不当选。(3)不论发行人在哪个板块上市,不论向特定对象发行还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均应当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选项D不当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公开发行债券强制受托管理,非公开发行债券可以约定受托管理)选项A不当选;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选项D不当选。
美好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合计为18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美好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初步发行方案”如下:
(1)拟发行5亿元人民币可转债;
(2)债券票面利率头三年为每年1%,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第六年为2.5%;
(3)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经公司法务和中介机构修改“初步发行方案”后,美好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了发行可转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