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期的起算日是(  )。
  • A.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
  • B.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第一次全文刊登之日
  • C.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之日
  • D.发行人全体董事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之日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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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1-2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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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50名
  • B.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 C.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 D.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转让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选项A错误;(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可以采用自行销售的方式,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果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选项B错误;(3)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除上述情形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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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下列情形中,属于发行失败的是(  )。
  • A.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
  • B.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6000万股
  • C.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5000万股
  • D.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6000万股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选项AB:包销由证券公司全部购入,因此不存在发行失败的问题。(2)选项CD: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本题中,代销期限届满,选项C未达到70%,因此为发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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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为(  )。 

  • A.20%
  • B.50%
  • C.5%
  • D.10%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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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主板上市公司增发条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 B.应当采用代销的方式发行
  • C.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 D.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配股应当采取代销的方式发行(非增发),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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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2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2023年年初,大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提请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人员拟订的初步授权方案为: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30%的股票。之后,大华公司公布了提请股东会授权的正式提案。持股0.5%的小股东王某对该提案不满,于股东会召开15日前将其临时提案书面提交给了董事会。

2023年4月,大华公司拟制定了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部分内容如下:(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筹资500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该方案未获得董事会表决通过。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初步授权方案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1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要求2]
答案解析:王某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做法,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要求3]
答案解析:

大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规定:

第一,拟发行的优先股股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已经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总数的50%。本题中,大华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拟发行优先股3亿股,超过50%,不符合规定。

第二,有关股息率调整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采取固定股息率。

第三,有关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还能继续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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