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C当选;(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选项B不当选;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选项D不当选;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A不当选。
(1)选项A: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选项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约定先看约定);(3)选项C: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选项D: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选项A: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选项B: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该期限是( )。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