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调整增加的金额=200×(1-25%)×(1-10%)=135(万元),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800
贷:其他应付款6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借:其他应付款600
贷:银行存款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00×25%)1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
贷:未分配利润135
盈余公积15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报表时,不能调整货币资金收支项目的金额。
甲公司2021年5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货款为100万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6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两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21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21年财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5万元。
甲公司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200万元,其中95万元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按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
假定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2022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要求:编制甲公司该调整事项的相关调整分录。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100×40%-5=35(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5
贷:坏账准备35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8.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5×25%)8.75
(3)留存收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6.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5-8.75)26.25
借:盈余公积2.6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6.25×10%)2.625
甲公司2021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发出商品后,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甲公司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成本1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22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
假定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2022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要求:编制甲公司该调整事项的相关调整分录。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贷:应收账款135.6
(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
(3)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
(4)调整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
借:盈余公积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21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按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2021年度财务报表在2022年3月20日经批准报出。
资料一: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Q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Q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Q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12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5.92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21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借:银行存款25.92
销售费用1.2
贷:应收账款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2
资料二:2021年8月1日,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被丙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10万元,甲公司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很可能赔偿金额为8万元。2022年2月10日,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7万元。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再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甲公司2021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8
贷:预计负债8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
贷:所得税费用2
①甲公司的处理不正确;
②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
③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6
贷:应收账款36
借:发出商品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
借:盈余公积0.4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
①甲公司2021年的会计处理正确;
②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
③调整分录如下:
1.将预估赔款调整为实际金额
借:预计负债8
贷:其他应付款7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2.递延所得税资产21年计提了2万元,应全部转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
3.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25%)1.75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675
盈余公积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