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选项A不当选;
(2)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选项B、D不当选;
(3)票据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选项C当选。
(1)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A不当选;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B不当选;
(3)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C当选;
(4)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汇票具体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 具体内容 |
绝对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7大绝对记载事项外,还需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两项内容)
|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
(1)“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选项A不当选;
(2)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选项B当选;
(3)“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选项C不当选;
(4)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D不当选。
A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24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中,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24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24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规定,纸质汇票的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解题思路】
纸质票据附条件的法律后果:
票据行为 |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
背书附条件的 |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承兑附条件的 | 视为拒绝承兑 |
保证附条件 |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出票附条件的 | 票据无效 |
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纸质汇票的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解题思路】
①什么情况下行使纸质汇票追索权→到期前不承兑,到期前承兑人或付款人出问题(死亡、逃匿、破产、终止业务活动)、到期时不付款。
②可以对谁行使纸质汇票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③追索顺序是什么→不管顺序,随意追。对一人追或者数人追
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纸质汇票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题思路】
什么情况下没有纸质汇票追索权→持票人是出票人,对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是背书人,对后手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