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选项A当选;(2)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要约生效在先,选项B不当选。(3)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要约已生效”,选项C不当选。(4)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选项D不当选。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彩电,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已知甲公司住所地为A地,乙公司住所地为B地,合同订立地为C地,彩电现存于D地某码头仓库中。若双方对履行地点未作补充约定,依交易习惯及合同条款也无法确定,则合同履行地为( )地。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丙公司)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1)选项A: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或“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相关特别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2)选项B:当事人一方采用第三方起草的合同示范文本制作合同,只要不允许对方协商修改,仍然属于格式条款。(3)选项C: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认定格式条款的核心标准:不允许对方磋商修改条款内容。(4)选项D: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