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
  • A.4月3日  
  • B.4月4日
  • C.4月5日
  • D.4月8日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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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1-4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订立、效力、履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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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未生效的是(  )。
  •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选项A当选;(2)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要约生效在先,选项B不当选。(3)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要约已生效”,选项C不当选。(4)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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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 A.不安抗辩权
  • B.先诉抗辩权
  • C.不履行抗辩权
  • D.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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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彩电,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已知甲公司住所地为A地,乙公司住所地为B地,合同订立地为C地,彩电现存于D地某码头仓库中。双方对履行地点未作补充约定,依交易习惯及合同条款也无法确定,则合同履行地为(  )地。

  • A.B
  • B.A
  • C.D
  • D.C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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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丙公司)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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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则该约定有效
  • B.如果当事人一方使用了第三方起草的合同示范文本制作合同,且不允许对方协商修改,那么这些条款仍属于格式条款
  • C.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如果预先拟定了合同条款,并且与对方进行了协商,那么这些条款就不属于格式条款
  • D.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1)选项A: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或“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相关特别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2)选项B:当事人一方采用第三方起草的合同示范文本制作合同,只要不允许对方协商修改,仍然属于格式条款。(3)选项C: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认定格式条款的核心标准:不允许对方磋商修改条款内容。(4)选项D: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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