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5月14日转移。
(1)选项A: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选项C: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4)选项D: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个体工商户张某经营一家茶楼。因资金周转困难,2022年12月25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书面约定:出借人李某向借款人张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年利率10%,利息5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出借资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转至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果张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则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即归李某,张某应配合李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此外,张某的朋友王某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2022年12月28日,李某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并承诺剩余15万元在一周内转给张某,但该笔款项一直未支付。次日,双方就前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年5月25日,张某经营困难,仅偿还利息和部分本金,请求李某延长还款期限。二人经商议后约定:李某再借给张某1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偿还旧债中的剩余部分,李某仅需向张某再转账30万元,还款期限为2023年7月31日,利率不变。5月26日,李某向张某转账30万元。对于李某与张某之间达成的新协议,王某并不知情。
张某用新借到的30万元购买赌具、开设赌场,在茶楼内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相关赌具亦被没收。现还款期限已到,李某要求张某还款,并向张某、王某主张承担担保责任。张某以其与李某之间的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第一份借款合同于2022年12月28日成立。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王某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第一次借款的本金是80万元。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实际借款金额不包括利息预先扣除部分和未实际提供借款的部分。
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李某无权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用借款购买赌具的违法行为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规定,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以及《民间借贷规定》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并不涉及这些影响借贷合同效力的情形,因此借款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