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在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朋友6人是等额享有该汽车的,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6×2/3=4人。
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2015年真题)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共有人没有特别约定,甲一人的份额已为2/3,故只要取得甲的同意,共有物的转让即有效。
注意:本题问的是转让行为有效与否,而非选项中反对是否有效。
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卖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拾得行为不足以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选项A不当选)。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当选),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题目中是拾得人乙直接卖给丙,甲请求丙返还时无需支付500元,选项C不当选)。拾得人乙无所有权,将手机转让,因此是无权处分行为(选项D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