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乙、丙、丁是一家人,他们共同共有一艘轮船,现甲欲将该轮船转让给戊。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共同共有中,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处分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题中为共同共有,共有人之间未作约定,因此须经其他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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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3节 所有权(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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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乙各按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艘货船,二人将该货船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乙有优先购买权;(2)丙没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不适用,本题为租赁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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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利用乙的树根,雕刻成艺术价值很高的精美根雕。双方为该艺术品的所有权发生争执。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拥有该根雕所有权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新物所有权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本题中,甲为加工树根形成根雕之人,甲取得根雕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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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欲将其份额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欲将其份额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选项B: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3)选项C: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选项D: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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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吴某和李某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23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判决书于2023年2月1日生效。后李某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1)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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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卖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拾得行为不足以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选项A不当选)。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当选),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题目中是拾得人乙直接卖给丙,甲请求丙返还时无需支付500元,选项C不当选)。拾得人乙无所有权,将手机转让,因此是无权处分行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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