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先行性原则是指企业在报税前应对企业账目进行调整,尽可能减少纳税,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
甲企业为生产并销售A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现有X、Y、Z三个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生产所需原材料,其中X为一般纳税人,且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Y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征收率为1%的专票;Z为个体工商户,目前只能开具普通发票。X、Y、Z三家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无差别,所提供的每单位原材料的含税价格分别为90.4元、82.82元和79元。A产品的单位含税售价为113元,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税后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甲企业应该选择哪家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
A产品的不含税单价=113/(1+13%)=100(元)
每单位A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3%=13(元)
由于甲企业的购货方式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期间费用,所以在以下计算过程中省略期间费用。
(1)从X处购货:
单位成本=90.4/(1+13%)=80(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0×13%=10.4(元)
应纳增值税=13-10.4=2.60(元)
税金及附加=2.6×(7%+3%)=0.26(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80-0.26)×(1-25%)=14.81(元)
(2)从Y处购货:
单位成本=82.82/(1+1%)=82(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2×1%=0.82(元)
应纳增值税=13-0.82=12.18(元)
税金及附加=12.18×(7%+3%)=1.218(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82-1.218)×(1-25%)=12.59(元)
(3)从Z处购货:
单位成本=79(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0(元)
应纳增值税=13(元)
税金及附加=13×(7%+3%)=1.3(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79-1.3)×(1-25%)=14.78(元)
由上可知,在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原材料所获利润最大,所以应该选择X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