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且与原物相分离。A、B选项中的鹿茸和牛奶未与原物相分离;C选项属于天然孳息;D选项的灯光并非电灯产生的收益。
8月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颗罕见宝石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货付款。8月2日,不知情的李某看见该宝石后,十分喜爱,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遂与之签订合同,李某当场支付了10万元,约定8月5日付清余款并交货。8月3日,王某又与不知情的陈某签订合同,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宝石售予陈某,并当场交付,陈某仅支付了8万元,承诺余款8月15日付清。后张某、李某均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各方诉至法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1)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有效,选项D不当选。(2)在普通动产情形中,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符合情形①,选项A当选,选项B、C不当选。
张某购得一套住房,但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张某。后李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张某得知后,向丁某主张返还房屋,此时,丁某方得知该房并非李某所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