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的有(      )。
  • A.房屋买卖
  • B.土地使用权互换
  • C.房屋赠与
  • D.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B,土地使用权互换,互换按照价格差额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选项C,房屋赠与,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


【知识点拓展】

契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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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6章 第2节 契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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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    )。
  • A.获得住房奖励的个人
  • B.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 C.继承父母汽车的子女
  • D.出售房屋的个体工商户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B、D,契税纳税人为承受方,转让方、出售方不缴纳契税。选项C,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汽车权属转移的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对象。


【知识点拓展】

契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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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公司于2021年6月向乙公司购买一处闲置厂房,合同注明的土地使用权价款2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厂房及地上附着物价款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甲公司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
  • A.15
  • B.45
  • C.60
  • D.75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连房带地一块儿卖”,成交价格应当既包括厂房及地上附着物的价款,又包括对应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但不含增值税。因此甲公司应缴纳契税=(2 000+500)×3%=75(万元)。


【知识点拓展】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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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有(      )。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B.房屋互换
  • C.土地分割
  • D.土地使用权赠与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C,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知识点拓展】

契税的征税范围:


[注意]此类题目主要判断是否发生权属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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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 B.受赠房屋的,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 C.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
  • D.互换土地使用权的,以互换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选项B,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计税依据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选项D,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计税依据为所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知识点拓展】

契税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划转、奖励→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价格差额;

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互换是指以房换房、以地换地、房地互换,如果以房 ( 地 ) 偿债,交换其他商品的,应视同房屋 ( 土地 ) 买卖缴纳契税。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⑤以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等应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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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契税的有(      )。
  • A.军事单位承受土地用于军事设施
  • B.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

  • C.纳税人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
  • D.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选项B,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选项C,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知识点拓展】

1.契税的税收优惠——全国法定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养老、救助;

③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⑥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契税的税收优惠——临时减免税情形(部分)

①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③外国银行分行因符合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 或其分行 ),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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