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应征收契税的是(      )。
  • A.甲公司出租地下停车场
  • B.丁公司购买办公楼
  • C.乙公司将房屋抵押给银行
  • D.丙公司承租仓库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在本题中:选项A、D均属于租赁行为,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选项C,抵押时房屋权属不发生变动,如果乙公司无力清偿银行欠款,银行实现其抵押权(即将乙公司的房屋用于抵债)时,房屋权属发生变动,承受方应缴纳契税。


【知识点拓展】

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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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6章 第2节 契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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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周某向谢某借款80万元,后因谢某急需资金,周某以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产抵偿所欠谢某债务,谢某取得该房产产权的同时支付周某差价款10万元。已知,契税税率为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周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 B.周某应缴纳契税2.4万元
  • C.谢某应缴纳契税2.7万元
  • D.谢某应缴纳契税0.3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应当缴纳契税(抵债全额缴,交换差价缴)。本题中,获得房屋权属的谢某是契税的纳税人;(2)谢某取得了90万元的房屋,应纳契税=90×3%=2.7(万元)。


【知识点拓展】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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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公司出售一处位于郊区的仓库,取得收入120万元,又以260万元购入一处位于市区繁华地区的门面房。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4%。甲公司应缴纳契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 A.120×4%=4.8(万元)
  • B.(120+260)×4%=15.2(万元)
  • C.(260-120)×4%=5.6(万元)
  • D.260×4%=10.4(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1)契税由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人缴纳;(2)甲公司出售仓库应由承受方缴纳契税,甲公司不必缴纳,但甲公司承受门面房权属时则应缴纳契税;(3)甲公司应缴纳契税税额=260×4%=10.4(万元)。


【知识点拓展】

契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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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契税的有(      )。
  • A.军事单位承受土地用于军事设施
  • B.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

  • C.纳税人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
  • D.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选项B,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选项C,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知识点拓展】

1.契税的税收优惠——全国法定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养老、救助;

③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⑥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契税的税收优惠——临时减免税情形(部分)

①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③外国银行分行因符合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 或其分行 ),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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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判断题]某公立高校将一处原用于教学已免缴契税的教学楼出租给某企业,要征收契税,但不需要补缴已经免缴的契税。(       )
  • A.
  • B.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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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判断题]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
  • A.
  • B.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知识点拓展】

契税的税收优惠——全国法定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养老、救助;

③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⑥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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