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B,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C、D,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拓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总结]
①自 ××× 之次月起
②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


选项B、C、D,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拓展】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4)该火电厂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3)×1.5=115.5(万元)。
【知识点拓展】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特殊规定(部分)
2.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拓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 ( 不包括农村 )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基本原则:受益人纳税
[注意]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注意]“农村”的土地无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选项A,在民航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B,企业经营用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C,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D,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