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知识点拓展】
委托收款:
1.适用范围
①单位和个人、同城和异地。
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
2.程序
(1)签发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付款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选项C,“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知识点拓展】
银行本票
选项A、B、D,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谈不上“提示承兑”的问题。选项C,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提示承兑”的问题。
【知识点拓展】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指定付款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一段时间内付款)的商业汇票都有具体的到期日,因此需要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需要持票人去提示承兑才能见票,没有明确的日期,因此需要“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是在见票时马上付款,不需要承兑流程,因此无需提示承兑。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知识点拓展】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由于申请人是单位,该本票只能是转账银行本票;(2)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出票银行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知识点拓展】
银行本票
选项A,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选项C,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选项D,公示催告应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
【知识点拓展】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只包括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不含仲裁。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
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