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注意]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只包括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不含仲裁。
选项A,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选项B、D,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选项C,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不能出示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拓展】
(1)票据追索的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到期前追索——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2)被追索人:
①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选项A、B、D,不论汇票、本票,还是支票,均属于出票行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其中选项D属于支票的可补记事项。选项C,属于汇票、本票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但在支票上不属于出票行为必须记载的事项,但可以补记。
【知识点拓展】
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汇总:
选项B、C,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的,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选项A、B、C、D,说法均正确。
【知识点拓展】
结算收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