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为非转让背书。
【知识点拓展】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①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②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实际上票据权利没有转移)。
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知识点拓展】
(1)基本当事人
①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②银行本票:出票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
选项B、C,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的,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选项B,现金支票是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知识点拓展】
四种结算票据比较
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知识点拓展】
委托收款付款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选项B,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选项C,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选项D,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知识点拓展】
委托收款:
1.适用范围
①单位和个人、同城和异地。
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
2.程序
(1)签发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付款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