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性质:出票人为甲公司、承兑人是P银行,属于银行承兑汇票;(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知识点拓展】
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按承兑协议,按逾期借款处理,并计收罚息,银行会付款给持票人,持票人可以按期收回货款;
②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账户没有足够的钱,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选项A、C、D,均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予以规定,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选项A,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选项C,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选项D,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知识点拓展】
(纸质)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汇总:

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时效为( )。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9年6月5日)起算。
【知识点拓展】
票据权利的时效: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知识点拓展】
(1)基本当事人
①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②银行本票:出票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

根据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将银行卡分为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和不能透支的借记卡,信用卡根据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准贷记卡(选项B)和贷记卡(选项D);而借记卡又根据功能不同分为专用卡(选项A)、储值卡和转账卡(选项C)。
【知识点拓展】银行卡的分类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知识点拓展】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①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②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③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