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B、D,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谈不上“提示承兑”的问题。选项C,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提示承兑”的问题。
【知识点拓展】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指定付款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一段时间内付款)的商业汇票都有具体的到期日,因此需要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需要持票人去提示承兑才能见票,没有明确的日期,因此需要“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是在见票时马上付款,不需要承兑流程,因此无需提示承兑。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可理解为:拾票人若是想领用票据款项,首先会找到票据载明的支付地请求支付,因此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效率最高的拦截方式。
【知识点拓展】
公示催告的申请: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
【知识点拓展】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①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
②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
③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④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即付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记忆小口诀:汇1本2支商10。

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知识点拓展】
保证的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知识点拓展】
不同当事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对比:
出票人记载: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该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记载:属于禁转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A、B、C、D,说法均正确。
【知识点拓展】
结算收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