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B、D,属于必须记载事项,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后续的背书行为无效。
【知识点拓展】
票据的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该票据行为无效。如果是“出票”行为未记载必须记载事项,则“出票行为”无效,即票据无效。
②相对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另作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到期前背书。
③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要求,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则丧失流通性。
④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具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如在票据上记载用途。
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为非转让背书。
【知识点拓展】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①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②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实际上票据权利没有转移)。
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选项D,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拓展】
行使追索权:
① 取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② 通知前手 :得到证明之日起 3 日内 ;
③ 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选项A、B、D,不论汇票、本票,还是支票,均属于出票行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其中选项D属于支票的可补记事项。选项C,属于汇票、本票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但在支票上不属于出票行为必须记载的事项,但可以补记。
【知识点拓展】
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汇总:
选项A、C、D,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选项B,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知识点拓展】
银行卡计息与收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