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判断题]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消费税。(     )
  • A.
  • B.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拓展】

①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②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无论是否单独核算 ) 。

③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价外费用 )。

总结:国家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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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4章 第3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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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加工一批烟丝,委托方提供的烟叶成本49 140元,甲卷烟厂收取含增值税加工费2 373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30%,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计算甲卷烟厂该笔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 A.[49 140+2 373÷(1+13%)]÷(1-30%)×30%=21 960(元)
  • B.(49 140+2 373)÷(1-30%)×30%=22 077(元)
  • C.49 140÷(1-30%)×30%=21 060(元)
  • D.(49 140+2 373)÷(1+13%)÷(1-30%)×30%=19 537(元)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甲卷烟厂收取的“2 373元”是含增值税加工费,应作价税分离处理,选项B、C错误;(2)“49 140元”是成本,不含增值税,不需作价税分离处理,选项D错误。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

(1)先看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如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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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不适用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特殊规定,应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选项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选项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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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需要征收消费税的环节是(     )。
  • A.生产销售白酒
  • B.零售金银首饰
  • C.批发实木地板
  • D.进口木制一次性筷子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木地板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只有“卷烟和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选项A、B、D,酒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进口木制一次性筷子在报关进口时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征税环节

(1)单一环节征税(只征收一次)

①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般消费品。

②零售环节:金银铂钻。

(2)双环节征税(征收两次)

①生产环节已征→批发环节加征:卷烟、电子烟。

②生产环节已征→零售环节加征:超豪华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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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65万元、优质费2.26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 A.(10+0.565+2.26)×10%=1.28(万元)
  • B.(10+0.565)×10%=1.0565(万元)
  • C.[10+(0.565+2.26)÷(1+13%)]×10%=1.25(万元)
  • D.[10+0.565÷(1+13%)]×10%=1.05(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销售果木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和优质费,均属于价外费用,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应价税分离;(2)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0+(0.565+2.26)÷(1+13%)]×10%=1.25(万元)。


【知识点拓展】

1.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大部分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

①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如果题目中所给数据是含税的,需要先做价税分离。

②价外费用默认含增值税,需要先做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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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有(     )。
  • A.柴油
  • B.涂料
  • C.黄酒
  • D.游艇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啤酒、黄酒、成品油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选项B、D,涂料和游艇从价计征消费税。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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