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卷烟,属于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应缴纳消费税;而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属于批发企业之间的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本题仅就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的200标准条卷烟缴纳消费税。(2)卷烟复合计征消费税,甲烟草批发企业应缴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0 000×11%+200×200×0.005=2 400(元)。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大部分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拓展练习
选项B,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属于批发企业之间的销售,不缴纳消费税;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才加征一道批发环节消费税。
【知识点拓展】
1.“小汽车”和“超豪华小汽车”的理解:
(1)“小汽车”是消费税税目之一;“超豪华小汽车”是指零售价格90万元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的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或单征消费税,并非独立税目。
(2)一般小汽车:一般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
(3)(新能源)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
(4)(燃油)超豪华小汽车:一般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零售环节加征。
2.卷烟、电子烟批发环节加征税款的理解:
(1)批发企业→批发企业:不征;
(2)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征。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而非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因此成本价70万元、成本利润率10%均为干扰数据,不参与计算;(2)含税销售额74.58万元需作价税分离,因此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74.58÷(1+13%)×10%=6.60(万元)。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情形:
①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②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③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④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超过合同约定期或1年期限未收回时计征消费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 规定同增值税 );(区分: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⑤以旧换新:
非金银首饰→以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不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即差额)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税目——小汽车
①包括各类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②不包括大型商用客车、大货车、大卡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知识点拓展】
委托加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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