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卷烟,属于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应缴纳消费税;而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属于批发企业之间的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本题仅就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的200标准条卷烟缴纳消费税。(2)卷烟复合计征消费税,甲烟草批发企业应缴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0 000×11%+200×200×0.005=2 400(元)。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大部分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拓展练习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无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题受托方甲卷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应组价。(2)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其中材料成本49 140元不含增值税,无需价税分离;加工费2 373元为含增值税价,应作价税分离处理。(3)甲卷烟厂该笔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49 140+2 373÷(1+13%)]÷(1-30%)×30%=21 960(元)。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
(1)先看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如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从价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环节无需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普通日用护肤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知识点拓展】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环节无需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1)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即差额)征收消费税,而非按新货物全额计税,排除选项B、D;(2)新旧货物价格均含增值税,因此实际收取的差额为含增值税收入,需价税分离,排除选项A;(3)该黄金饰品店铺当月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黄金首饰应缴纳消费税=(135 600-124 300)÷(1+13%)×5%=500(元)。
【知识点拓展】
以旧换新消费税处理规定:
非金银首饰:以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不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

选项B,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在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选项C,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选项A、B、C、D,均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
【知识点拓展】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注意】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不包括酒(外购葡萄酒除外)、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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