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卷烟,属于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应缴纳消费税;而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属于批发企业之间的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本题仅就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的200标准条卷烟缴纳消费税。(2)卷烟复合计征消费税,甲烟草批发企业应缴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0 000×11%+200×200×0.005=2 400(元)。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大部分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拓展练习


选项D,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的税目——酒
①包括白酒(含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如葡萄酒、药酒、果木酒、汽酒等);
②不包括酒精、调味料酒。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本题无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需要组价。(2)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属于高档化妆品,从价计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15+6)÷(1-15%)=24.71(万元)。(3)乙公司委托加工业务应缴纳消费税额(由丙工厂代收代缴)=24.71×15%=3.71(万元)。
选项A,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成套化妆品属于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选项B、C、D,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如自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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