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4章 第3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卷烟,属于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应缴纳消费税;而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属于批发企业之间的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本题仅就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的200标准条卷烟缴纳消费税。(2)卷烟复合计征消费税,甲烟草批发企业应缴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0 000×11%+200×200×0.005=2 400(元)。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大部分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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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红酒属于“其他酒”,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2)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26万元(含增值税收入,应价税分离),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也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在收取时就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3)本题中取得的是“含增值税”价款45.2万元,应价税分离;1.13万元的手续费属于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收入,应价税分离。(4)甲酒厂该笔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45.2+2.26+1.13)÷(1+13%)×10%=4.3(万元)。


【知识点拓展】

包装物租金 VS 包装物押金

(1)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为含税价需要价税分离;

(2)包装物押金的辨析:

提示:啤酒、黄酒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与销售额无关,因此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征收消费税。

【注意】

①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如果题目中所给数据是含税的,需要先做价税分离。

②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默认含增值税,需要先做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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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环节无需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普通日用护肤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知识点拓展】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环节无需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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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高档手表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3)甲公司进口高档手表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100+30)÷(1-20%)×20%=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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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确定从量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C、D,表述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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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如馈赠),应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高档化妆品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2.4×(1+5%)÷(1-15%)=2.96(万元)。(3)乙公司赠送自产高档修饰类化妆品给客户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96×15%=0.44(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本题无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需要组价。(2)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属于高档化妆品,从价计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15+6)÷(1-15%)=24.71(万元)。(3)乙公司委托加工业务应缴纳消费税额(由丙工厂代收代缴)=24.71×15%=3.71(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超过合同约定期或1年期限未收回时计征消费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本题高档美容类化妆品属于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在收取当月无需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排除选项C、D。(2)销售额为含增值税价款,需作价税分离,排除选项B。(3)因此乙公司销售自产高档美容类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税额=63.28÷(1+13%)×15%=8.4(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成套化妆品属于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选项B、C、D,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如自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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