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含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价。因此甲手机专卖店当月该以旧换新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3 164×100÷(1+13%)×13%=36 400(元)。
【知识点拓展】
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销项税额=含税卖出价/(1+税率)×税率
(2)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卖出价-含税买入价)/(1+税率)×税率
选项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知识点拓展】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红酒的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应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处理,价外费用需要作价税分离;(2)甲公司当月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113 000+6 780)÷(1+13%)×13%=13 780(元)。
【知识点拓展】
包装物租金 VS 包装物押金:
(1)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为含税价需要价税分离;
(2)包装物押金:
①一般货物、啤酒、黄酒:逾期时并入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逾期包括法律规定的“一年期”和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期”;
②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收取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1)选项A、B、D,适用13%的基本税率;(2)适用9%税率的农产品,是指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蔬菜罐头(选项D)已属深加工产品。
【知识点拓展】
增值税税率
(1)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即差价)”征收增值税;(2)题目明确指出11 300元为含税价格,应价税分离;(3)因此甲首饰店当月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11 300÷(1+13%)×13%=1 300(元)。
【知识点拓展】
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销项税额=含税卖出价/(1+税率)×税率
(2)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卖出价-含税买入价)/(1+税率)×税率
选项A、B、D,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投、分、送”,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选项C,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部分需要作转出处理。
【知识点拓展】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