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该企业 2021年度所得税费用=(1 800- 200+6)× 25%= 401.5(万元)。
【知识点拓展】
所得税费用的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3.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4.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收回以后直接出售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知识点拓展】
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接受方应按合同约定金额(不公允的除外)与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实收资本。即甲公司实收资本增加=120 000×(1+13%)=135 600(元)。
【知识点拓展】
1.接受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1)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投资额)
贷:实收资本(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实际收到的金额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投资额)
贷:股本(股票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际收到的投资额超过面值的部分)
2.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享有的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差额)
2024年2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500万元。若单独销售A、B两种商品,其价格分别为200万元、42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销售B商品应确认的交易价格为( )万元。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需要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A商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200÷(200+425)×500=160(万元);
B商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425÷(200+425)×500=340(万元)。
附注是财务报表可有可无的组成部分,只有当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添加说明时才需要编制。( )
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