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知识点拓展】
1.其他应收款包括的主要内容: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等;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其他应付款包括的主要内容:
(1)应付短期租赁固定资产租金;
(2)应付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金;
(3)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
(4)出租或出借包装物向客户收取的押金;
(5)存入保证金等。
甲公司计入“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有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38+20)×7%=4.06(万元);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38+20)×3%=1.74(万元);记入“税金及附加”项目的金额 =20+4.06+1.74 =25.8(万元)。
【知识点拓展】
初级阶段涉及主要税种的核算(增值税除外):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②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知识点拓展】
1.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2.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若不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②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政府会计主体中,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其会计核算不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