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甲上市公司主营芯片光刻业务,乙公司持有甲公司25%的股份,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拟收购丙公司。甲公司拟以向乙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丙公司全部股权,若方案通过并执行,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持股比例将达到31%。乙公司董事会担心该方案不能被甲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甲公司董事张某表示不用担心,股东会表决时加上乙公司自己的表决权后就可以通过。乙公司提供的丙公司2022年的年度报告显示丙公司盈利,丙公司另有一项跟政府合作的框架协议即将得以实施,是丙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利好条件。乙公司已知该政府合作框架协议落实困难,但未告知甲公司。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收购丙公司方案。2023年7月,网传甲公司收购丙公司后将与政府合作某大型项目,甲公司股票价格因此上涨。甲公司考虑即将公布财报,未作回应。2023年11月20日,经证监会查实,甲公司与政府合作项目未达成最终协议,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赵某于2023年8月购买了甲公司股票,2023年12月提起诉讼,表示因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导致自己投资损失,要求甲公司赔偿。钱某于2023年10月购买了甲公司股票,为了让股票价格更喜人,钱某在网上发布了甲公司即将升级光刻系统的文章并配图,该文章转发和浏览量很大,引起甲公司股票价格大涨。后经核实,钱某发布的是虚假消息,且配图为国外某企业的光刻机图片。甲公司对钱某发布不实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钱某同时提起对甲公司的诉讼,以自己是“同期交易者”为由,要求甲公司赔偿。甲公司以钱某操纵市场,不符合因果关系推定为由,拒绝对钱某进行赔偿。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上市公司主营芯片光刻业务,乙公司持有甲公司25%的股份,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拟收购丙公司。甲公司拟以向乙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丙公司全部股权,若方案通过并执行,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持股比例将达到31%。乙公司董事会担心该方案不能被甲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甲公司董事张某表示不用担心,股东会表决时加上乙公司自己的表决权后就可以通过。乙公司提供的丙公司2022年的年度报告显示丙公司盈利,丙公司另有一项跟政府合作的框架协议即将得以实施,是丙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利好条件。乙公司已知该政府合作框架协议落实困难,但未告知甲公司。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收购丙公司方案。2023年7月,网传甲公司收购丙公司后将与政府合作某大型项目,甲公司股票价格因此上涨。甲公司考虑即将公布财报,未作回应。2023年11月20日,经证监会查实,甲公司与政府合作项目未达成最终协议,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赵某于2023年8月购买了甲公司股票,2023年12月提起诉讼,表示因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导致自己投资损失,要求甲公司赔偿。钱某于2023年10月购买了甲公司股票,为了让股票价格更喜人,钱某在网上发布了甲公司即将升级光刻系统的文章并配图,该文章转发和浏览量很大,引起甲公司股票价格大涨。后经核实,钱某发布的是虚假消息,且配图为国外某企业的光刻机图片。甲公司对钱某发布不实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钱某同时提起对甲公司的诉讼,以自己是“同期交易者”为由,要求甲公司赔偿。甲公司以钱某操纵市场,不符合因果关系推定为由,拒绝对钱某进行赔偿。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董事张某表示加上乙公司表决权后就可以通过方案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对市场传闻不予回应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对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乙公司是否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赵某要求甲公司赔偿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以钱某操纵市场,不符合因果关系推定为由拒绝对钱某进行赔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张某表示股东会表决时加上乙公司表决权后就可以通过方案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钱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甲公司对市场传闻不予回应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属于重大事件,应当发布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对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乙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赵某要求甲公司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且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本题中,赵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甲公司以钱某操纵市场,不符合因果关系推定为由拒绝对钱某进行赔偿,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查看答案 - 2023年7月21日,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刘某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于7月26日向甲公司提供借款5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利息预先从借款中扣除。甲公司届期如不能还本付息,除约定赔付50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在违约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已知合同成立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55%。为保证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于7月24日向刘某出具书面保证,载明:甲公司届期如未按期还本付息,张某承担保证责任。7月25日,刘某收到该保证后,未提出异议。同日,刘某收到甲公司董事李某的书面承诺,该承诺载明:李某愿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刘某收到该承诺后,未予拒绝。7月26日,刘某将扣除债务利息后的450万元给到甲公司。2024年7月27日,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刘某诉至人民法院,主张甲公司、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23年7月21日,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刘某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于7月26日向甲公司提供借款5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利息预先从借款中扣除。甲公司届期如不能还本付息,除约定赔付50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在违约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已知合同成立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55%。为保证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于7月24日向刘某出具书面保证,载明:甲公司届期如未按期还本付息,张某承担保证责任。7月25日,刘某收到该保证后,未提出异议。同日,刘某收到甲公司董事李某的书面承诺,该承诺载明:李某愿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刘某收到该承诺后,未予拒绝。7月26日,刘某将扣除债务利息后的450万元给到甲公司。2024年7月27日,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刘某诉至人民法院,主张甲公司、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实际借款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张某与刘某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张某是否可以对刘某主张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刘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债务?并说明理由。
刘某是否有权让甲公司在承担全部逾期利息后,仍承担全部的合同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23年7月21日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甲公司实际借款本金是45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张某与刘某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张某可以对刘某主张先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刘某无权让甲公司在承担全部逾期利息后,仍承担全部的合同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逾期利率15%就已经超过了14.2%(3.55%×4)。
查看答案 - 2024年1月7日,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软件开发服务费,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由C公司承兑,金额为200万元,2024年7月6日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提升票据信用,2024年1月8日,D公司、E公司、F公司先后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C公司的票据债务提供保证。D公司、E公司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该汇票上进行了保证记载,F公司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该汇票上进行保证记载。此前,G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将其因B公司拖欠2022年度房屋租金产生的应收账款400万元转让给H保理公司,双方约定:G公司因租金债务清偿取得票据的,应当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H公司,2024年1月9日,B公司为偿付所欠G公司的租金,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次日,G公司按照约定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H公司。2024年7月6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C公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因C公司当日未处理,票据业务系统对该申请自动拒付。H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对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进行追索,要求上述公司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主张,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D公司主张,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E公司主张,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F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24年1月7日,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软件开发服务费,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由C公司承兑,金额为200万元,2024年7月6日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提升票据信用,2024年1月8日,D公司、E公司、F公司先后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C公司的票据债务提供保证。D公司、E公司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该汇票上进行了保证记载,F公司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该汇票上进行保证记载。此前,G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将其因B公司拖欠2022年度房屋租金产生的应收账款400万元转让给H保理公司,双方约定:G公司因租金债务清偿取得票据的,应当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H公司,2024年1月9日,B公司为偿付所欠G公司的租金,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次日,G公司按照约定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H公司。2024年7月6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C公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因C公司当日未处理,票据业务系统对该申请自动拒付。H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对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进行追索,要求上述公司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主张,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D公司主张,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E公司主张,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F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关于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D公司关于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公司关于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F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A公司关于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H公司授受票据的原因是应收账款的买卖,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D公司关于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公司关于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F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查看答案 - 2023年9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甲公司破产。甲公司提出异议:债权人乙公司未就其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证明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悉,2023年8月,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货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完全清偿债务。9月27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发现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一名律师与乙公司某董事为夫妻关系。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1)在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的前一周,甲公司董事王某利用职权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给自己发放了2023年1月—8月的工资。据悉,甲公司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4 000元,而王某月工资为40 000元,管理人已依法追回发放给王某的工资。(2)甲公司于9月13日与戊公司签订货物保管合同,9月29日货物因甲公司管理不善而全部灭失。戊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召集债权人会议过程中,甲公司职工提出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管理人认为甲公司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全额清偿,因此没必要派代表参加会议,也没有表决权。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23年9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甲公司破产。甲公司提出异议:债权人乙公司未就其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证明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悉,2023年8月,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货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完全清偿债务。9月27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发现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一名律师与乙公司某董事为夫妻关系。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1)在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的前一周,甲公司董事王某利用职权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给自己发放了2023年1月—8月的工资。据悉,甲公司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4 000元,而王某月工资为40 000元,管理人已依法追回发放给王某的工资。(2)甲公司于9月13日与戊公司签订货物保管合同,9月29日货物因甲公司管理不善而全部灭失。戊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召集债权人会议过程中,甲公司职工提出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管理人认为甲公司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全额清偿,因此没必要派代表参加会议,也没有表决权。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关于“债权人乙公司未就其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证明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该名律师能否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王某因工资被追回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属于何种破产债权?
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职工代表是否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甲公司职工代表是否有表决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公司关于“债权人乙公司未就其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证明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该名律师不能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可以认定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管理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32 000元(4 000×8)作为职工债权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288 000元(36 000×8),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①甲公司职工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②甲公司职工代表没有表决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如果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能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本题中,甲公司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全额清偿,因此甲公司职工代表没有表决权。
查看答案 - 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不包括信托公司B.获得国家金融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可以募集个人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C.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D.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
目前,我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Ⅱ)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选项A不当选。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使用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选项B当选。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Ⅱ)开展境外投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选项C当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选项D不当选。
查看答案 -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包括(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包括( )。A.提高经济运行效率B.维护消费者利益C.限制资本无序扩张D.鼓励创新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包括: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选项D当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选项A当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选项B当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查看答案 -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划分市场的垄断协议表现形式的有(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划分市场的垄断协议表现形式的有( )。A.划分商品销售对象B.划分原料采购区域C.划分原材料供应商D.划分商品销售地域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划分市场协议):(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选项A、D当选。(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等,选项B、C当选。
查看答案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B.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C.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D.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选项D不当选。
查看答案 - 根据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电子支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根据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电子支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移动支付只能以银行为中介B.发起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可在24小时内要求撤销电子支付令C.电子支付指令日志文件记录应保存至交易后5年D.移动电话支付属于电子支付
移动支付是指依托移动互联网或专用网络,通过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近场支付(通过具有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的移动终端实现本地化通信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和远程支付(通过移动网络与后台支付系统建立连接,尤其是利用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支付工具,实现各种转账、消费等)等业务,选项A不当选。发起行在确认客户电子支付指令完整和准确后,通过安全程序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发起行执行该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选项B不当选。
查看答案 - 2024年5月6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查明,2023年10月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价值100万元的设备,约定设备所有权自价款付清之日转移给乙公司。乙公司已按约支付了第一批价款80万元,第二批价款按约应于2024年12月1日支付。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24年5月6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查明,2023年10月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价值100万元的设备,约定设备所有权自价款付清之日转移给乙公司。乙公司已按约支付了第一批价款80万元,第二批价款按约应于2024年12月1日支付。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管理人无权取回设备C.该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D.管理人有权要求乙公司提前清偿第二期价款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选项A不当选,选项C当选。出卖人破产时,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选项D不当选。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已付款80万元,占总价款的80%,因此管理人不能取回标的物,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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