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次一篇文章说清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申报与缴纳。不同的销售方式和业务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有不同。那么,如何准确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本文将详细解读相关规定,帮助大家准确把握,避免税务风险。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一)基本规定
1.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情形一:销售货物
1.直接收款: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赊销和分期收款: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则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预收货款: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于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则以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视同销售货物:以货物移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二: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情形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即发生;若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②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特殊规定
方式 | 特殊规定 |
进口货物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提供租赁服务(预收方式)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发电、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 | 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
建筑服务质押金、保证金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 |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总之,准确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企业依法纳税的关键。只有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才能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