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官方问答: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2)
政府会计制度准则下,固定资产怎么会计处理?基建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是否应当全部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关于这些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疑问,之了君带大家一起去看看官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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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根据某市政府部署,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拟在新城区新建一批办公楼,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决定由其下属事业单位代为建设,项目预决算均由该事业单位填报。该事业单位是应当作为建设单位还是代建单位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规定,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由建设单位填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因此,该事业单位应当作为建设单位进行会计处理。
7、问:基建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是否应当全部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不能形成资产的基建投资支出。因此,基建项目发生的上述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资产价值;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8、问:某事业单位所在办公楼是以前年度由其他政府部门无偿调拨给其使用,该单位在接收办公楼时并未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现在如果要对该办公楼进行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入账?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7〕4号)规定,通常情况下,单位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关于无偿调入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应作为前期差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9、问:某行政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一直在该单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现已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单位自行建造的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就应当转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请问在竣工决算后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需要补提以前年度未计提的折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单位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无需计提折旧的除外)。该行政单位未按照准则执行,应作为前期差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0、问:某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其他单位一处办公用房,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费用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相关规定,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生的后续支出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在费用发生时记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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