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有这些!财务人员速看
2024年12月1日起,一批重要的税费政策开始施行,这些政策不仅涉及多个方面的税种,也与财务工作密切相关,财务人员务必予以关注。那么,接下来就跟着之了君一起来看看202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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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有这些!财务人员速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政策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并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关税法》共七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二是明确关税适用范围;三是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四是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五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六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2号)
政策要点:
《关税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与《关税法》同步施行,主要对关税的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作出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1)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2)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4)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政策要点:
(1)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2)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电子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行程单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3)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政策要点:
(1)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2)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3)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4)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5)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政策要点:
(1)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政策要点:
(1)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
(2)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3)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9.《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号)
政策要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二条“政策适用范围”的“(一)启运港”中新增无锡(江阴)港。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须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将财税〔2020〕48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离境港“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修改为“广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在财税〔2020〕48号文件附件中增列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
(4)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
10.《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9号)
政策要点:
为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实现共同发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11.《财政部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24〕24号)
政策要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海运协定》的有关规定,自2024年6月8日至2029年6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2)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9年6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按优惠税率缴纳税款。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已按普通税率缴纳税款的,其较优惠税率多缴纳的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相关企业自2024年12月1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
政策要点:
(1)为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对税款的计征,特殊情形税款征收,税额确认,税款的退还与补征、追征,税款担保,税收强制等事项作出规定。
(2)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2009年8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8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0号)
政策要点: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并予以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14.《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继续执行关税专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现行有效的关税专项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
15.《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日起,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1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基本平移现行进境物品税收制度。明确对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综合税率,税率水平维持现行标准,为规范税制,不再保留进境物品进口税表述。维持现行对进境物品免税数额的规定总体不变,包括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为5000元,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为2000元,个人寄递物品应纳税额在50元以下的予以免税放行。自港澳进境居民旅客免税额度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还结合近年实践情况调整完善部分规定。
17.《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六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0号)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对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0号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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