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内容指引!立即查看详情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已成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健康有序地进行兼并重组,国家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旨在为企业减负增效、激发市场活力。今天,之了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内容指引的信息。请大家一起查看具体信息吧!
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内容指引!立即查看详情
一、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二、适用情形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政策内容
(1)资产(股权)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资产(股权)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资产(股权)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执行要求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资料包括汇算清缴时,交易双方应分别向各自税务机关
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与以下相关资料: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2.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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