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一文了解

来源:之了课堂
2024-06-26 16:08:39

在税务处理的日常工作中,补缴税款是一个常见的环节。然而,对于许多纳税人来说,一个关键问题是:在哪些情况下补缴税款可以免于加收滞纳金呢?感兴趣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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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一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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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对纳税人做出的带有惩罚性的措施,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具体分析“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税务机关和其他主体造成的,符合税法上的“阻却事由”,是不加收滞纳金的,以下是实务中7个最为重要的情形: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3、“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政策依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4、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5、经核准“延期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政策依据:《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

6、因纳税调整“补征税款”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

7、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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