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财税处理知识点,附有关的政策依据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对于财务和税务人员而言,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支出至关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财税处理知识点,并附上相关政策依据,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相关规则。下面,请大家随之了君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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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财税处理知识点,附有关的政策依据
一、一般性规定
除特殊行业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二、特殊行业与业务规定
1、代理服务企业——100%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保险企业——18%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10%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4、电信企业——5%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通过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财税处理知识点的学习,相信屏幕前的你已经对这一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希望本文的内容能为您在实际工作中的财税处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并帮助您更好地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企业财税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