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总分机构如何交税
跨地区经营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前办理跨地区汇算清缴这方面的困难,到现在也已经逐渐攻克掉了。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应当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详细了解。
一、跨地区经营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二、跨地区经营的其总分机构如何交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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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其总分机构如何交税,事实上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知识点博大精深,并且相关的实际操作要求也有不少。大家想要深入学习了解的话,建议会计人可以选择到之了课堂来报培训班学习,会有不少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