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如何征税?相关政策来了
随着全球贸易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化,增值税退税政策在促进出口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并非所有出口货物都能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那么,对于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我们应如何征税呢?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梳理相关政策,以期为出口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如何征税?
对部分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请复制课程激活码:56641111
综上所述,对于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征税方式需遵循国家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合规经营,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影响出口业务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