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为了鼓励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来了解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及享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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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享受时间
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四、享受条件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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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六、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七、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八、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总体而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我国促进绿色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的重要政策工具。希望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规定,确保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上更加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