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一)制造业企业速看

来源:之了课堂
2024-05-06 15:30:19

为进一步促进制造业发展,我国将继续出台专项支持制造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制造业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产业活力,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对于广大制造业企业而言,及时了解和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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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一)制造业企业速看

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一)

1、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时间】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①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 PVC 管(主管)、PE 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滴灌系统。

②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

2、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时间】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2.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 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2.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批发、零售有机 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 税〔2008〕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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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

【申报时点】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 号)

4、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

2.对不符合第 1 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申报时点】 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 号)

5、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 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

【享受内容】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享受时间】 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2.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 50%以上(含 50%)的企业,享受本政策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3.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4.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5.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申报时点】 对于申报享受免税的生产企业,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1.享受免征: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办理退税:首次申请消费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消费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 号)

6、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7、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1.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2.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 6 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 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 吨。

(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3.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 2 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4.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 2 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 2 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 年第 69 号)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5.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申报时点】 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 年第 69 号)

综上所述,2024年的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企业应当充分了解政策内容,依法合规享受相关优惠,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相信在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制造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为经济持续增长和产业升级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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