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税费政策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会计人赶快收藏学习
作为会计人,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费政策对于我们的工作至关重要。近日,我们迎来了令人瞩目的消息——一系列新的税费政策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对于我们的会计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和指导作用。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税费政策的具体内容,以便会计人及时收藏学习,适应新的税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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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
1、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撤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二、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四、关于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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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文的了解,我们得知2024年1月1日起将实施一系列新的税费政策,我们鼓励所有的会计人及时关注这些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保持对税费环境的准确把握和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