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利息支出如何调整
财税人注意!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来了!打算从事财会工作的朋友,多去了解一些汇算清缴方面的信息,是非常有益的。那么,今天,之了君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汇算清缴时利息支出如何调整?不清楚的赶快往下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三)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也就是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到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比如在纳税年度中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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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与调整,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相关部门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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