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年限有要求吗?看弥补亏损年限最新规定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在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前提下,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那么,问题来了:弥补亏损年限有要求吗?关于这个问题,之了君带大家一起去看看弥补亏损年限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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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年限有要求吗?看弥补亏损年限最新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一般情况下,可弥补亏损的有效年限为五年。
● 亏损弥补的基本原则: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意味着,无论在这五年内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
● 弥补顺序:按照“先亏先补”的原则,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即首先用当年的盈利弥补最早一年的亏损,然后再依次弥补后续年度的亏损。
● 亏损的确定:税法中的“亏损”并不是企业利润表上直接反映的亏损额,而是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的金额。此外,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 特殊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弥补亏损的有效年限为五年,但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对于某些具备特定资格(如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其弥补亏损的年限可能会延长至十年。另外,在特定情况下(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政府也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延长亏损弥补的年限。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方法: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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