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行业销售额有哪些规定?销售额确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企业销售方式有多种,比如直销、代销、经销、经纪销售、联营销售等,不同销售方式销售额确定方式就不同。那么,大家知道“营改增”行业销售额有哪些特殊规定吗?销售额确定有哪些特殊规定?关于这些,之了君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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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行业销售额有哪些规定?销售额确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一、“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应税服务 | 销售额的确定 |
(1)贷款服务 | 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作为销售额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作为销售额 |
(3)金融商品转让 |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4)经纪代理服务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5)航空运输企业 | 不包括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原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
(6)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
(7)提供旅游服务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
(8)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
(9)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
【注意】
1、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卖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3)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在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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