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的保管原则有哪些?会计凭证的销毁规则是什么
会计凭证属于会计档案文件,除了每个月要记录外,还需要保管起来,不能随意丢弃、损毁。但会计凭证具有一定的保管期限,只要保管时间到了,就可以将会计凭证销毁了,销毁时需遵循相应的原则。那么,会计凭证的保管原则有哪些?会计凭证的销毁规则是什么?之了君给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推荐阅读:☞ 消费税是什么意思?消费税从价和从量计征的分别有哪些
1、每月记账完毕,将本月的记账凭证按编号顺序整理,检查有无缺号,附件是否齐全。再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防止散失,装订处要贴上封签、盖上公章,最后在封面上写明年月、册数等;
2、过多的收、发料单、工资单等原始凭证,或者是某些今后仍要利用的重要原始凭证,如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等,也可另行装订或单独保管,但应在记账凭证中注明;
3、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已装订成册的不得抽出。其他单位和个人经单位领导批准调阅会计凭证的,要填写会计档案调阅表;
4、会计凭证要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保管期间要防止虫蛀鼠咬等毁损事故的发生。保管期满后,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能销毁。
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八条规定,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长按扫码关注“之了课堂会计实操上岗”公众号
免费领实操入门课程
更多会计实操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看课学习,跟着老师们一起学习实操,提升自己的会计实操技能。以上就是关于“会计凭证的保管原则有哪些?会计凭证的销毁规则是什么?”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