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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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条件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有三条: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二、普通发票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
作废条件: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普通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三、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发票的情形: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及发票填开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作废条件:
①、作废发票日期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提示: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总结:
1、发票作废的正常因素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等
2、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因素
(1)恶意隐匿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2)销售方与购买方恶意串通,开票方违规作废发票(未收回原发票),受票方虚列成本,造成偷税。
(3)涉嫌虚开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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