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到底该如何处理
大家应该都知道,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的,当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那么,到底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如何处理呢?之了君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到底该如何处理?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生育津贴 = 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规定的假期天数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难免存在员工的产假工资比生育津贴高或低的情况。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案例分析:
XX公司李某2018年8月15日开始休产假,共计休假128天。休产假期间,XX公司共向李某发放了17066.67元(含社保公积金)。
2018年9月29日,社保中心按日津贴基数337.46元为标准、以128天为总天数,发放给XX公司李某生育津贴43194.88元。李某主张XX公司支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26128.21元。
XX公司辩称:李某休产假期间,XX公司按月支付了全额工资,确保没有因生育造成收入的减少。XX公司的总体薪资水平较高,且不同岗位之间薪资水平差异大,在给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反而造成社保基金核发的生育津贴高达每月10123.8元,是月工资的2.53倍。但是XX公司在其他高薪岗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实际也是按照该女职工的产假前水平支付产假工资。此时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即通过部分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预留的差额予以补贴,以达到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动态平衡。因此XX公司并不需要支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差额。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既然《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并且李某的生育津贴也是按此办法计算发放。故在李某已收到的生育津贴与社保部门核发的生育津贴之间有差额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发放给劳动者。”((2020)苏0591民初4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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